2)【0972 韦爵爷技惊四座】_明鹿鼎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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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。厉行海禁的时期恰好都是海防压力大的时点,比如明初,反对太祖爷的海上势力以及嘉靖中期的倭寇之乱,这从兵部的海禁条文也可以看得出来,强调处以极刑的大罪包括禁止将违禁品通贩下海、擅造双桅以上大船出海以及泄漏军机等军事相关内容。而在沿海武备,因为国力衰退或海防压力较小而废弛的时候,这项条令其实是有所松动的。微臣举个例子,弘治年间有广东军民造违制大船通番下海被抓,这个本来必死无疑的大罪竟然被地方官府解读为“只要造船的和出海通番的首犯不是同一人就可以免死”。而且得到监察御史和皇帝的认可,最后仅发配广西充军,成为该时期违反海禁的量刑判例。我大明朝朝贡贸易的实质是官方垄断贸易,外国商人只能以贡使的身份入境贸易,且不得随意接触本国平民,市舶司对外商的货物有优先处置权,其次才是交由牙行经营,以更高的市价承令普通大众“博买”。在这个过程中,朝廷获利甚丰,但对于外国商使的招待费用以及路费却要地方政府一起分担,这对中央和地方在海外贸易的利得分配上来说是极不平衡的。另一方面,丰厚的朝贡回赐物本身的确有外交宣传上的含义,但也是在明初下西洋以低廉价格从东南亚收购各色番货,然后控制市场价格甚至按市价“折俸”的基础上进行的,从朝廷来说仍然是稳赚不赔。这种模式实际上形成皇室一家对官僚阶层、地方政府乃至普通老百姓,自然无法维持长久。英宗在即位之初即将“下西洋”作为前朝第一弊政而革除。垄断贸易的松动不是皇室不赚钱,也不是皇室不想主导海外贸易,而是在与官僚阶层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导致的结果。事实上,官方垄断贸易不是大明一家,在同时期的世界各国王室对海贸都曾出现过的常态思路,比如葡萄牙王国曾经严禁普通商人前往几内亚,违者死罪,奥斯曼帝国禁止黎凡特-埃及的商人私自参与红海与波斯湾的贸易,暹罗的大城王朝甚至完全禁绝本国平民百姓出海,海外贸易分别交给回来我大明朝的商人垄断。各国垄断海外贸易的手段尽管程度各异,但最终也都经过了中央控制力下降而私有经济抬头的过程。”

  韦宝的话,信息量很大,别说皇帝,就是内阁几位平时知识面比较广博,接触面比较广的大臣都听不太懂。

  魏忠贤和客巴巴,以及一帮太监们更是懵里懵懂。

  韦宝接着道:“禁止民间对海外的贸易,官方的对外贸易却是一直没停止的。大背景有两点。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,儒家有重农抑商的思想。还有就是太祖爷奠定的农业社会的强大的惯性,太祖爷在明朝开国初的种种政策法规,太祖爷的治国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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